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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兼职文件汇编
时间:[2018-09-14 ] 来源:宣城社会组织信息网 阅读:
 

领导干部兼职文件汇编
 
 
宣城市民政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   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  2014年6月25日)………………1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组字〔2013〕18号  2013年11月12日)……………5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民政厅印发《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皖组字〔2014〕16号  2014年8月21日)………………8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摘录)
(皖社管组字〔2015〕4号  2015年12月9日)…………12
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
(皖组通字〔2016〕40号  2016年7月20日)……………16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摘录)
(皖办发〔2017〕28号  2017年5月24日)………………20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科级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组办【2014】44号  2014年4月16日)………………26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  2014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1月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中央组织部,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统计表略)。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
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
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组字〔2013〕18号  2013年11月12日)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反馈。
 
 
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离休的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四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1、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5、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第六条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第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要限期改正,责令兼职领导干部辞去在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并依法依纪对兼职领导干部或相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厅级、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各市、省直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商省纪委、省委老干部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解释。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民政厅
印发《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皖组字〔2014〕16号  2014年8月21日)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属各大学、各大型企业党委,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民政局:
自《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下发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并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清理工作不够扎实,少数不符合兼职要求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仍未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等等。日前,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管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省管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全省、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省委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或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或是瞒报、漏报等情况;对按规定已列入清理范围,但由于社会组织正在物色接替人选等因素尚未办理免职手续的,要逐一跟踪落实履行免职程序的情况,确保免职到位。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对本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11月底前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应对兼职的届期、年龄、兼职社会团体性质、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在审批、审核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厅级以下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4年11月底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省委组织部,并填写《省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省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统计表略)。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摘录)
(皖社管组字〔2015〕4号  2015年12月9日)
 
各市、省直管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团体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同步发展的重要法人,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载体,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深化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社会团体服务能力、净化社会团体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
1.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2.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积极推动选举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团体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在规定范围内需适当增补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主要发起人或理事会可差额提名候选人进行选举,鼓励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支持社会团体聘任秘书长。
4.健全社会团体民主运行机制。社会团体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章程明确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更不能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利用或掌控。涉及社会团体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要依据章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集体领导,社会团体可建立会长(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处理社会团体内部日常事务。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会长(理事长)办公会。
11.严格社会团体登记审查。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在该行政区域的相关行业、学科、专业和领域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由该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企业发起,发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社会团体已延期1年仍不换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已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或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批准其延期换届或超龄、超届任职。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改正或未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要予以相应处罚。
14.规范领导干部兼职。按照省纪委等单位《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等文件要求,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没有兼职批文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实行政社分开,推进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团体脱钩。
三、完善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各级要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登记管理工作队伍,强化政府监督。
 


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
审批管理的通知》

(皖组通字〔2016〕40号  2016年7月20日)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属各大学、各大型企业党委: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自今年4月起,各地各单位扎实开展了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对相关政策规定理解还不准确、全面,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还不够严格,日常审批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等。为巩固强化我省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审批管理长效机制,现就做好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把关和定期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掌握兼职审批有关政策规定。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今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陆续下发《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政策问答,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对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对照政策规定开展兼职审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对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审批把握的标准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组织兼职。要严格把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年龄和兼职届数等有关规定,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三、要严格履行兼职审批手续。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现职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和省管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管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因职务提拔或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省委组织部。
四、要严格规范兼职审批材料。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或备案,需重点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需由社会组织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两份,社会组织章程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五、要严格执行兼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审核,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坚持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审批管理工作。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疏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
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摘录)
(皖办发〔2017〕28号  2017年5月24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进一步认清社会组织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省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五、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14.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15.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16.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设区的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17.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18.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0.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27.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不受非法干涉。贯彻落实《安徽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稳妥开展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十、抓好组织实施
31.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要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确保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机构管、有人抓、有经费保障。完善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32.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要改进执法手段,注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加强对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的监管。建立健全全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法入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35.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科级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组办〔2014〕44号  2014年4月16日)
 
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宣城市科级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宣城市科级干部兼任社会组织
领导职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科级干部,是指全市各级机关在职和退休的科级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三条  从严控制科级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1、在职科级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退休科级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2、科级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休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3、科级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科级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5、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第五条  在职科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由原工作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第六条   科级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要限期改正,责令兼职领导干部辞去在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并依法依纪对兼职领导干部或相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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