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二)办理流程:
1、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提交申请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3)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5)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4、资格认定
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